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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职能


协会职能:

在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建立沟通的渠道,及时反应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传达政府的意图,协助政府部门对清洁行业进行管理,为会员服务,促进生产、科研、设计、工程开发、应用和销售等企业之间的联系与协作,开展与国内外同行相关组织的联系,推动本行业的发展。

(一)研究贯彻国家的法令法规以及政府的总体产业政策并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就产业政策、经济立法、行业发展规划及科研开发等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二)推动横向联系,组织同行业和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之间进行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厂所(校)之间的交流(包括推广应用、[1]  产品开发、技术革新、科学管理等),推动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制(修)订行业服务、产品质量标准,开展服务、产品质量监督活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以及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组织会员对全行业基础资料进行搜集、整理和分析,组织行业信息和技术交流,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和资料,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指导企业经营。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合作、组织专业人员培训,推动企业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四)协商订立行约行规,维护国家和本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五)组织召开行业年会,并根据需要不定期的召开专题研讨会,信息发布会和工作会议。

(六)在技术经济等方面,积极发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的合作与交流。

(七)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它有关团体委托协会办理的事项。

(八)举办展览会,建立培训中心、信息服务中心和技术交流中心、专家委员会等。

制止企业间的竞相降价、无序竞争的不良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实行价格自律。